履约截止日期该怎么算?


履约截止日期指的是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最后时间节点。在确定履约截止日期时,有多种情况需要考虑。 首先,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约截止日期,那么双方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中写明“本合同乙方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货物交付”,这里的2025年12月31日就是履约截止日期,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约截止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比如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合同未约定交货时间,那么乙可以随时发货,甲也可以随时要求乙发货,但都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当债权人给了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后,这个合理准备时间结束之日就可以视为履约截止日期。 另外,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计划履行,履约截止日期可能会相应顺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战争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履约截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