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个月亏损第三个月盈利,所得税该怎么计算?
我开了家小公司,前两个月经营不太好,处于亏损状态,不过第三个月盈利了。现在到了申报所得税的时候,我就很困惑,这种前两个月亏第三个月赚的情况,所得税到底该咋算呢?实在搞不明白,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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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我们采用的是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在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结束之后,先进行预缴税款,到了年度结束的时候,再进行整体的核算和清算。 当企业前两个月亏损,第三个月盈利时,在计算第三个月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并不是仅仅依据第三个月的盈利情况。而是要把第三个月的盈利和前两个月的亏损合并起来计算。如果合并后的结果是亏损,那么在这个月就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合并后是盈利,就需要按照盈利金额来预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明确指出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考虑到亏损的弥补情况。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前两个月累计亏损了10万元,第三个月盈利了15万元,那么合并计算后盈利为5万元(15 - 10)。此时,就需要按照这5万元来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税率通常按照企业适用的税率来计算,一般企业的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等可能适用更低的税率。在预缴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到了年度终了后,企业还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对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准确核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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