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付调解书确定款项的利息应如何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延付调解书确定款项的情况时,利息的计算是有相关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一旦双方签收调解书,就意味着该调解书生效,双方都需要按照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延付了调解书中确定的款项,那么就涉及到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里的“其他法律文书”就包括了调解书。也就是说,当一方未按照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这里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法定的利率标准,是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后确定的。 例如,调解书中确定甲应向乙支付10万元,支付期限为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但甲在第20日才支付该款项,那么从第11日到第20日这10天就属于迟延履行期间。假设这10万元没有一般债务利息,那么甲需要支付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就是100000×0.000175×10 = 175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调解书中已经对迟延履行的利息有明确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来计算利息。但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计算。此外,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时,要从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是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从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