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在销售时计算土地增值税,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要确定应税收入。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接着,计算扣除项目金额。不同情况的扣除项目有所不同: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比如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房地产开发费用,它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如果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然后,计算增值额。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最后,确定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根据增值率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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