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多起刑事案件刑期怎么算?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当一个人犯多起刑事案件时,其刑期的计算主要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要把这些罪的刑罚合并起来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那么就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很好理解,死刑和无期徒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有这样的刑罚存在,就不用考虑其他罪的刑罚了。
如果数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就有不同的计算方式。当数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时,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例如,某人犯了三起刑事案件,分别被判处五年、八年、十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是二十三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要是这三起案子分别被判处十年、十二年、十五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是三十七年,此时最终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当数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执行有期徒刑。要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比如某人犯数罪,除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外,还被判处了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那么有期徒刑要执行,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这两个附加刑也都要执行。如果附加刑都是罚金,就把罚金数额合并起来执行。
另外,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某人因一起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了三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有一起犯罪未判决,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就要把十年和五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重新确定刑期,已经执行的三年要从新确定的刑期中扣除。
还有一种情况,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了三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就把前罪剩余的七年和新罪的五年按照数罪并罚原则确定刑期。
总之,一人犯多起刑事案件的刑期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准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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