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经济补偿金的N+1是怎么计算的?


辞退经济补偿金的“N + 1”计算方式在劳动法律领域是比较常见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N”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例来说,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零7个月,那么N就是4,因为工作年限超过了3年半,按照规定要按4年计算。假设该员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N对应的经济补偿金额就是4×5000 = 20000元。 其次,“1”指的是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时,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这就是“1”的含义。 还是以上面的例子来说,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除了前面计算的20000元经济补偿外,还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5000元作为代通知金,总共需要支付20000 + 5000 = 25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月工资的计算是包含了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并且,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其法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