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拖欠民工工资该怎么算?


当新公司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时,工资的计算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是正常工资的计算,一般来说,民工与公司会约定好工资的计算方式,可能是按日、按月或者按工作量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双方有书面合同,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来计算正常工资。例如,约定的是日工资200元,工作了30天,那么正常工资就是200元乘以30天,即6000元。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就按照同行业、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其次是关于被拖欠工资期间的补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未支付的,民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比如公司拖欠了6000元工资,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未支付,那么民工可以要求公司额外支付3000元到6000元的赔偿金。 此外,如果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民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民工在公司工作了1年3个月,那么公司需要支付1.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新公司拖欠民工工资时,工资的计算不仅包括正常工资,还可能涉及到被拖欠期间的补偿以及经济补偿等。民工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