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怎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我涉及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没被羁押。现在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审查起诉期限是怎么算的。我想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期限,期限是多久,有没有可能延长之类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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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起诉期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是一个重要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法律,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在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情况下,审查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从这一天开始,就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来计算。 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审查起诉期限也是可以延长的。比如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更多时间进行审查,就可以依法延长十五日。另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例如,某起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3月1日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正常情况下,应当在4月1日前作出决定。但如果该案件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就可以延长至4月15日。要是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后,又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总之,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起算点明确,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延长。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查,也确保了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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