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录用残疾人即征即退该如何计算?


企业录用残疾人即征即退是一项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其计算方式以及相关依据。首先,我们来了解下相关概念。即征即退是指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对于企业录用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为了支持企业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计算方法如下:即征即退税额 = 当期安置残疾人员人数 ×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 ÷ 12 这里的当期是指一个纳税期,一般为一个月。例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2000 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即 2000×4 = 8000 元。如果企业当月安置了 5 名残疾人,那么该企业当月可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 = 5×8000 = 40000 元。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同时,企业还需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总之,企业在计算录用残疾人即征即退税额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确确定可退还限额和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并满足政策要求的各项条件,才能顺利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