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伤赔偿的基数如何计算?
单位工伤赔偿的基数是计算工伤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它的计算方式会根据不同的赔偿项目而有所不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重要的概念。本人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里的缴费工资是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依据的工资基数。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对于不同的赔偿项目,基数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它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来计算的。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方面,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此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数计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来说,会参考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所以,要确定这两项赔偿的具体基数,需要查询当地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计算工伤赔偿基数时,职工要注意核对自己的工资数据和缴费情况。如果发现单位未按照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赔偿减少的,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如果与单位就赔偿基数和金额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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