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怎么计算?


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简单来说就是在年度结束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一整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去相关扣除后,适用对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额,再与已预缴税额作比较,多退少补。 首先,要确定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是以全部收入作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则是按上述方法计算后再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其次,扣除项目包括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像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涵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为: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 - 60000元 -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已预缴税额。 比如,小李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万元,劳务报酬收入2万元,没有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三险一金”全年共缴纳1万元,有一个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全年就是1.2万元。他已经预缴了3000元的税款。 那么他的综合所得收入额=12万 + 2万×(1 - 20%)=13.6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3.6万 - 6万 - 1万 - 1.2万 = 5.4万元。 对照税率表,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是2520元。 应纳税额=5.4万×10% - 2520 = 2880元。 应退税额=3000 - 2880 = 1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