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法院该如何选择?
我和朋友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朋友又对另一个人享有债权,但他一直不主张。我打算行使代位权诉讼,可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是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还是有其他规定呢?希望了解代位权诉讼法院选择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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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在我国,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代位权诉讼要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这里所说的被告住所地,如果被告是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案件涉及专属管辖,就不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的一般规则。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进行代位权诉讼时,首先要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如果不属于,就应向次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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