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受害人如何要求赔偿?


行政受害人要求赔偿,一般是因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受害人要求赔偿的相关内容。 首先,需要明确行政赔偿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比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侵犯人身权的情况;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等侵犯财产权的情况。 其次,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来说,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然后,进入赔偿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关于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规定的不同情形进行计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总之,行政受害人要求赔偿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准备好相关材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