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该如何主张?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那么,当这种情况发生且一方违约时,该如何主张权益呢?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定金和违约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意味着,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只能在二者之间选择其一适用,而不能同时主张。 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时,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甲向乙支付了1万元定金,若乙违约,甲可以要求乙返还2万元。 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时,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不过,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如果定金数额较高,且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相对较小时,选择定金条款可能更为有利;如果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较大,而违约金的约定能够弥补这一损失,甚至可能高于定金数额时,则可以选择违约金条款。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违约事实的证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