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对方全责的情况下,误工费该怎么赔偿?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在交通对方全责的情况下,误工费的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具体如下: 首先,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将依据您所就诊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加以确认。如因伤致残需长期休养者,误工时间可计算截止到定残前一天。例如,您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10天,出院后医生根据您的伤情又开具了建议休息15天的证明,那么您此次交通事故的误工时间就是25天。 其次,日收入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 若您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将按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即:误工费=误工时间×日工资收入。比如您每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工作20天,那么日工资就是300元。如果因交通事故误工5天,且这5天单位停发了工资,那么误工费就是300元/天×5天 = 1500元。同时,您需要提供合法的证明,如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的工卡或工资条、银行对帐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而且该固定收入必须是您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您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对于是否存此种情况,可申请法院向您供职单位进行调查。 2. 若您无固定收入,则将参考您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也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即:误工费=误工时间×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例如,您从事个体经营,但无法提供近三年的收入证明,当地与您行业相似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每天250元,您误工8天,那么误工费就是250元/天×8天 = 2000元。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