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医疗事故该如何维权索赔?


当遇到医疗事故时,维权索赔是患者及家属应有的权利。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途径和流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一旦怀疑发生医疗事故,第一步要做的就是保留证据。这是维权索赔的基础。病历资料是关键证据之一,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等。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赋予了患者这一权利。同时,现场实物,如药品、医疗器械等,也需要妥善保存。如果怀疑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接下来,可以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第一种途径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这是比较便捷的方式。医患双方可以就赔偿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患者要清楚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第二种途径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种途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行政处理都无法解决问题,患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医疗事故的存在以及医疗机构的过错。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之,遇到医疗事故时,患者要冷静应对,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注意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维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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