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该如何维权?


当征收方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多种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安置补助费的相关概念。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它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而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的一种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由此可见,支付安置补助费是征收方的法定义务。 当遇到征收方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权。第一步,可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沟通。友好的协商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式,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方明确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其按照协议和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 如果协商不成,第二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征收人可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其责令征收方支付安置补助费。 若行政复议仍无法解决问题,第三步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支付安置补助费。在诉讼过程中,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征收协议、土地权属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总之,被征收人在面对征收方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情况时,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