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被冒名卖房该怎么维权?


当房产被冒名卖掉时,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探讨维权途径。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冒名卖房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就是指没有权利处置他人财产的人擅自对该财产进行了买卖等处置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所以从法律依据上,产权人有权利追回自己被冒名卖掉的房产。 第一步,产权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据是维权的关键,这包括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自己未参与卖房过程的证明材料等。例如,调取房屋交易过程中的签字文件,通过笔迹鉴定来证明不是自己签署的。 第二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通过异议登记,可以暂时限制房屋的进一步处分,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步,如果第三方是善意取得房产,情况会相对复杂一些。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但《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不符合这些要件,产权人依然可以追回房产。 第四步,若协商不成,产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比如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之,房产被冒名卖房后,产权人要及时采取有效的维权措施,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