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如何并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并罚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要清楚这几个概念,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并且,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具体到这三种刑罚的并罚情况: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时,只需要执行有期徒刑,拘役就不再执行了。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意味着,即使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了,被判处管制的部分还是要按照规定执行。 例如,某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另一个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那么最终执行的就是2年有期徒刑。若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另一个罪被判处管制1年,那么在2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还需要执行1年的管制。 相关概念: 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