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是关于自首的认定。根据《意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比如,某官员在未被纪检部门调查谈话前,主动到纪检部门交代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就可能被认定为自首。如果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而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其次是立功的认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例如,某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另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帮助司法机关成功抓捕,且该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与自己的案件无关联,这种情况可认定为立功。 此外,对于自首、立功的量刑。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意见》还对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在赃款赃物追缴方面,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贪污案件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则需根据具体情况酌定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