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违建该如何补偿他人?
我家遇到拆迁情况,里面有些建筑被认定为违建。现在涉及到可能要补偿他人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对于拆迁后的违建,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和方式来补偿别人,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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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拆迁后违建如何补偿他人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违建”的概念。违建就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而建造的建筑物。这种建筑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一般情况下,违建是不应该得到拆迁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了法律对于违建在拆迁补偿问题上的态度。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假如违建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当时并没有完善的审批制度,或者是因为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等,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给予一定的适当补偿,但这种补偿也不是基于违建本身的合法性,而是考虑到历史和实际情况。另外,如果因为拆除违建给他人造成了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比如拆除过程中损坏了他人的合法财物等,那么就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一般是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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