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医疗事故后该如何赔偿?


当构成医疗事故后,赔偿问题是患者及其家属非常关心的。首先,我们要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确定为医疗事故后,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详细列出了赔偿项目。其中包括医疗费,这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例如,因为医疗事故额外进行的检查、治疗、用药等费用。 误工费方面,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比如患者是企业员工,因为医疗事故耽误工作,企业扣除了相应工资,这部分扣除的工资就是误工费的一部分。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这是对患者住院期间饮食费用的一种补偿。 陪护费是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例如患者在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护工照顾,护工的费用就可以作为陪护费要求赔偿。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这是对因医疗事故导致残疾的患者未来生活的一种经济补偿。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比如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腿部残疾,需要配置轮椅,轮椅的费用就属于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这是对因医疗事故死亡患者的丧葬费用的补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这包括患者因医疗事故就医、转院等产生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是对患者及其家属精神上遭受痛苦的一种补偿。 在进行赔偿时,通常需要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程度,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和上述赔偿标准来计算具体的赔偿金额。如果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