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未建好该如何补偿?
我家房子拆迁时签了安置协议,说会给安置房。但现在约定时间过了,安置房还没建好。我很担心以后的居住问题,也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要求补偿,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安置房未建好的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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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安置房未建好的补偿问题前,咱们先了解下几个关键概念。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得遵守。 若安置房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建好,这属于拆迁方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方承担违约责任。 补偿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安置房未建好期间,被拆迁人可能需要继续租房居住,拆迁方应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具体标准各地有差异,一般会参考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是货币补偿。如果安置房长时间无法交付,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方协商,要求以货币形式补偿。这可以让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合适的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应根据市场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是要求拆迁方提供周转房。拆迁方有义务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以解决其临时居住问题,直到安置房建好交付使用。若周转房不符合居住条件,被拆迁人也可要求拆迁方进行改善或给予相应补偿。 当遇到安置房未建好的情况,被拆迁人要积极与拆迁方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比如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过渡费支付凭证、与拆迁方沟通的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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