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该如何赔付?


当遭遇工伤骨折时,赔付问题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流程。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而骨折属于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如果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情形,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是获得赔付的重要前提。认定工伤的流程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认定为工伤后,接下来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骨折的严重程度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也会不同,而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赔付的标准。赔付标准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骨折导致了伤残,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还会有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赔付。例如,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此外,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总之,工伤骨折的赔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以确保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