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后,工伤鉴定具体该怎么操作呢,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认定工伤后进行工伤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申请时间方面,需要在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进行。这是因为只有伤情稳定了,才能较为准确地评估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 其次,申请主体和材料方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提交这些材料是为了让鉴定委员会全面了解工伤职工的情况,以便做出准确的鉴定。 然后,鉴定委员会受理环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如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接着,组建专家组。受理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以确保鉴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再之后,专家进行鉴定并提出意见。专家组会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出专业的鉴定意见。 最后,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