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判委员会回避制度应如何考量?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其作出的决定合议庭一般应当执行。而审判委员会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考量这一制度。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虽然该条未明确提及审判委员会,但审判委员会成员作为审判工作集体领导的一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也应适用该回避规定。 从考量的具体情形来看,首先是身份关系方面。如果审判委员会成员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这就可能导致其在决策时受到亲情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做到完全中立和公正。比如案件一方当事人是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子女,那么该成员就不应参与对该案件的讨论和决策。 其次是利害关系。当审判委员会成员与案件存在经济利益、商业合作等利害关系时,也可能影响其公正判断。例如,审判委员会成员所在的单位与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商业往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就可能因为自身单位的利益而倾向于某一方,所以应当回避。 再者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这包括社交关系、同学关系等。如果审判委员会成员与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存在密切的社交往来,可能会在审判过程中受到人情因素的干扰,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比如审判委员会成员和一方当事人是多年的好友,这种关系可能会使该成员在决策时不自觉地偏向好友一方。 在实际操作中,审判委员会成员如果发现自己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委员会成员存在回避情形,也有权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会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情况属实,会决定相关成员回避;如果理由不成立,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总之,审判委员会回避制度的考量是多方面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