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要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是客体方面,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包含公共场所秩序,像商场、车站等人多的地方的秩序,还有生活中大家都应遵守的共同准则。简单说,就是这种犯罪行为干扰了正常的社会运转和人们该遵守的规矩。比如在商场里大吵大闹,影响其他人正常购物,这就对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坏。 客观方面,表现为多种行为。像随意殴打他人,这里强调“随意”,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就打人,而且情节恶劣,比如多次殴打、造成他人轻伤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同样情节恶劣才行,比如长期对他人进行这些行为,给他人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比如强行拿走别人财物,或者无端把别人东西砸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像在电影院里故意制造混乱,让电影无法正常播放。 主体方面,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此罪。这意味着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相关行为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就是犯罪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还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通常犯罪动机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比如有些人就是为了耍威风、找乐子而闹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相关概念: 公共秩序:社会正常运转所需要的秩序,涵盖公共场所和生活中的各种规则。 刑事责任能力: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并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 情节恶劣:指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方面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有具体认定标准。 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类似,是对行为危害程度的一种衡量,具体标准因不同行为类型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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