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构成盗窃既遂?


要明确怎样算构成盗窃既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盗窃罪和盗窃既遂的基本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盗窃既遂,简单来说,就是盗窃行为已经完成,犯罪人成功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盗窃既遂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认定标准: 失控说。该标准认为,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构成盗窃既遂。比如,小偷偷了别人放在家门口的快递,当小偷把快递拿走,被害人无法再对其进行管控时,就可以认定为盗窃既遂。这是因为财物脱离了原主人的掌控范围,其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了实质性的阻碍。相关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失控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从其立法目的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来看,当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其财产权益已受到侵害,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本质特征。 控制说。此标准强调犯罪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才构成既遂。例如,小偷进入商店,将商品藏在自己身上带出商店,此时小偷对商品实现了实际控制,就构成盗窃既遂。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犯罪人一定要将财物带离现场,只要财物在其掌控之下,能够随意处置即可。这一认定方式符合对犯罪行为完成状态的一般理解,即犯罪人达成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失控加控制说。这一观点综合了前面两种学说,认为只有当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同时犯罪人实现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时,才构成盗窃既遂。比如在一些大型商场盗窃中,当小偷将商品从货架上拿下并隐藏好,使得商场工作人员无法立即发现和控制该商品(被害人失控),并且小偷能够自由支配该商品(犯罪人控制),此时就构成盗窃既遂。这种认定标准更加全面地考虑了盗窃罪中财物转移的整个过程和实际情况。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物品的盗窃既遂认定还有特殊规则。例如,盗窃记名有价证券,如果已经兑现,自然构成既遂;如果未兑现,但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该证券所代表财产的控制,也可认定为既遂。对于电力、煤气等无形财物,当行为人非法使这些财物脱离供应方控制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时,就构成盗窃既遂。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盗窃既遂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财物的性质、所处环境、犯罪行为的方式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来确定。在实际法律应用中,应当以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准确认定盗窃既遂,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