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会怎样定罪?


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和相应定罪标准的。 首先,让我们来理解一下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概念。危险驾驶罪,简单来说,就是在道路上进行一些特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比如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来看,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里的拘役一般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单纯的危险驾驶行为,像醉酒驾驶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按照这个标准来处罚。 然而,如果危险驾驶行为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那处罚就会严重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例如,醉酒后在闹市区横冲直撞,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这种情况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危险驾驶行为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行为的危险性程度、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主观故意等因素。如果只是一般的危险驾驶行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是过失心态,通常按危险驾驶罪处理;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且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性,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