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贪污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我有个亲戚在单位工作,听说涉及到贪污方面的事儿。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贪污罪是怎么认定的,不同情况会有什么样的量刑标准呢?我很担心亲戚的情况,也想了解清楚相关法律知识。
展开 view-more
  • #贪污罪量刑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自己的职位权力,把公家的钱或物据为己有。 关于贪污罪的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就可能被认定构成贪污罪。 在量刑方面,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此外,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总之,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既考虑贪污的数额,也考虑犯罪情节等情况。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