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如何定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问题。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首先是主体方面,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这意味着,只要是年满16岁,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都可能成为这个罪名的犯罪主体。 其次是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例如,张三明知道自己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会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但他还是这么做了,这就体现了故意的主观心态。 客观方面的表现有多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致轻伤等情况。(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长时间追逐他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等。(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像强行拿走别人价值较大的财物,或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等。(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例如在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混乱,导致正常的经营、交通等秩序无法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行为的动机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且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就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并依据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罚。一般情况下,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