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公司涉嫌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怎样才能被刑事立案?
当金融理财公司涉嫌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要想被刑事立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立案流程。
首先,我们来看看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接下来,我们说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 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当发现金融理财公司可能存在上述犯罪行为时,要进行刑事立案,一般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报案时,要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比如理财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帮助公安机关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就会予以立案。如果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此时报案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