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不服该如何处理?


当您对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不服时,有以下一些处理途径和相关法律依据可供参考。 首先,要明确行政裁定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行政裁定,您是可以上诉的。例如,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通过上诉可以让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 上诉时,您需要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您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除了上诉,如果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您还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尝试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请再审需要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些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此外,您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总之,当您对行政裁定书不服时,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可行的救济途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