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的医疗事故该怎么处理?


当遇到没有证据的医疗事故时,可参考以下处理办法。 首先,我们要明白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就有相关规定。 接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第一步可以尝试与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冷静理性,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等。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拿到这些资料后,可能会从中找到对我们有利的证据。 如果协商不成,我们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调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另外,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虽然没有证据,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查明事实。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新的证据,比如与医护人员的谈话录音、现场的证人证言等,这些都可能对处理医疗事故起到关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