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对方拒不履行过户义务该如何处理?


在借名购房这种情况里,“借名购房”指的是实际购房人因某些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来购买房屋,并且以他人的名义登记房屋产权,但实际购房款是由自己支付的。 当遇到借名购房后,对方拒不履行过户义务的情况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如果存在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它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购房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份协议就相当于是双方的约定凭证。 如果有书面协议,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际购房人可以依据该协议要求出名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要是没有书面协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比如购房款的支付凭证、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实际购房人可以通过收集这些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自己,并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借名购房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如果出名人对外有债务纠纷,该房屋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查封、拍卖。而且,如果借名购房违反了相关政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购房,那么借名购房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实际购房人只能要求出名人返还购房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而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处理借名购房纠纷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