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该如何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处理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居住权益,还涉及到财产的分配。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离婚时房屋处理的常见情况和法律依据。 首先,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离婚时该房屋仍归婚前购买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例如,甲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完成了产权登记,婚后甲与乙离婚,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乙不能主张分割。 其次,若房屋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房屋的归属和补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比如,法院可能会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抚养情况等。 再者,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丙在婚前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与丁共同还贷,离婚时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能会判决房屋归丙所有,丙需要对丁就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房屋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离婚时房屋的处理要根据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在处理离婚房屋问题时,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或者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