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应当如何处理?


离婚后户口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分户。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会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要是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也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该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户主报告,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其次是回迁户口。具体程序如下:第一,要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入的证明。因为在娘家落户就要在娘家参与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利益的分配,要分享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所以必须先取得当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同意方可迁入户口。第二,要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所以,在取得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准许迁入的证明后,应到现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最后,持相关材料到迁入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此外,离婚后户口也可以选择不迁移。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对户口不迁出一事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的户籍依然可以继续留在同一户口本上。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民政部门会在户口簿上加盖“离婚”公章,以此证明两人已解除婚姻关系。但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于户口迁出的约定,或者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有相关户口迁出的条款,又或者户主一方明确不同意另一方继续留在自家户口的,则必须迁出户口。 相关概念: 分户:就是把原来的一个户口分成两个或多个独立的户口。 回迁户口:指将户口迁回到原来的户籍所在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