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该怎么处理?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冒充我们公司负责人去和合作方谈业务,还签了合同。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冒充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会怎么处理呢?对签的合同又有啥影响?我挺担心这事儿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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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会产生多种后果,具体的处理方式要根据该行为造成的不同影响来确定。 首先,如果冒充者以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这可能涉及到合同效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所谓的表见代理。若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对用人单位可能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冒充者进行追偿。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对用人单位不发生效力,由冒充者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冒充行为可能侵犯用人单位的名称权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冒充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再者,如果冒充者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要求冒充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冒充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冒充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冒充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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