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期该如何处理?


工伤认定超期指的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来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工伤认定超期,首先要看超期的原因。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以及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原因导致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如果并非上述法定原因导致超期,职工仍可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比如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协商不成,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总之,工伤认定超期并不意味着职工就完全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权利,职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