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中对漏罪该如何处置?


在刑法领域,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行,法院会把这些罪行的刑罚合并起来进行判决。而漏罪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 对于数罪并罚中漏罪的处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有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做出了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第七十条则针对漏罪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举个例子来说明,张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执行三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诈骗罪没有判决。这时,法院会对诈骗罪作出新的判决,假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然后,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总和刑期(五年 + 三年 = 八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五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六年,那么张三已经执行的三年刑期应当计算在这六年以内,他还需要再执行三年。 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一方面,对于犯罪分子未被发现的罪行进行追究,确保其为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已经执行的刑期予以扣除,避免了重复处罚。总之,数罪并罚中对漏罪的处置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严谨逻辑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