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我家里有人在服刑,身体状况不太好,听说符合条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我们不太清楚具体是怎样决定是否能暂予监外执行的,是由哪个部门来决定,要满足什么条件,走什么流程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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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涉及适用对象、决定机关和适用条件等方面。 适用对象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法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拘役罪犯,特定情形下也可适用于无期徒刑罪犯。 决定机关有所不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这意味着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负责决定的主体。 适用条件是关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不过,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而且,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整个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过程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这是为了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公平,同时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罪犯本人还是其家属等相关人员,都应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来处理暂予监外执行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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