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自卫才不算故意伤害?
自卫,在法律上通常被称为正当防卫。它指的是当我们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采取的用以制止该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一款表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要构成正当防卫,不算作故意伤害,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存在不法侵害是前提。这里的不法侵害,是指违法的侵害行为,比如故意的人身攻击、抢劫等。如果没有不法侵害发生,而我们却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那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了。
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也就是说,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还没有结束。比如,当对方动手打我们的那一刻起,到他停止攻击之前,这个时间段内我们进行自卫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要是在侵害行为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再去“防卫”,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再者,防卫行为要具有目的性,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故意去伤害对方。比如,对方只是轻轻推了我们一下,我们却拿起武器把对方打成重伤,这种行为可能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目的,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最后,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要限度通常是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程度。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这个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那就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如,对方只是用拳头攻击我们,我们却用刀将对方砍成重伤,这就很可能被认为是防卫过当。不过,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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