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怎样界定成年子女抚养权?
我孩子已经成年了,但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我和配偶在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问题产生了分歧,不知道在法律上对于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怎么界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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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如何界定成年子女抚养权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抚养权的基本概念。抚养权通常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简单来说,就是父母要照顾孩子的生活、让孩子接受教育,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般情况下,成年子女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法律层面讲,父母不再对其负有抚养义务,也就不存在抚养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成年子女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活和发展,父母无需再像对待未成年子女那样行使抚养权。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成年子女仍可能需要父母的抚养和照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所指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这类成年子女,父母在一定程度上仍需承担抚养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界定成年子女抚养权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会考量成年子女自身的意愿。如果成年子女具备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其意愿会作为重要参考。另一方面,会评估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等。例如,一方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居住条件,能够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在判定抚养责任时可能会更具优势。同时,法院也会考虑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如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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