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是怎么界定的呢?哪些财产算破产财产,哪些不算呢?我担心在处理破产事宜时会出现财产界定不清的问题,希望能弄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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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时,能够用来清偿债务的所有财产。准确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顺利推进破产程序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这里所指的债务人财产,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破产财产。 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这包括了债务人企业的固定资产,像厂房、机器设备等;流动资产,如现金、存款、存货等;还有无形资产,例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这些财产不管是债务人企业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还是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合法占有的,只要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处于债务人控制之下,一般都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也纳入破产财产。这可能包括债务人企业在这段时间内的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因他人侵权获得的赔偿等。比如,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企业完成了一笔之前签订的合同并获得了相应的货款,这笔货款就属于破产财产。 不过,也有一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例如,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等。这些财产虽然可能在债务人企业手中,但由于其所有权并不属于债务人,所以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结合财产的归属、取得时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才能确保破产程序公平、公正地进行,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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