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自首在刑事上怎么认定?


在法律里,自首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着重大影响。自首指的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自首认定,同样遵循这一基本规则。 首先是自动投案。这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主动、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在故意伤害案件里,比如打人者打伤他人后,在还没被警察找上门,自己就主动去派出所说明情况,这就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不过,自动投案的情形并不局限于此,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其次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就故意伤害案而言,犯罪嫌疑人要如实讲述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以及使用的手段等关键信息。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比如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对基本事实如实交代,也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总的来说,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自首认定,就是犯罪人要主动到案,并如实讲清楚伤害他人的整个事情经过。满足这些条件,在法律上就会被认定为自首,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