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中的经济损失要如何认定?
我是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一起渎职案件时,对于渎职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犯了难。不太清楚该依据什么标准和方法来准确认定这些经济损失,比如间接损失算不算,怎样计算损失金额等。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认定的具体内容。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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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渎职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是一个关键环节,它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判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经济损失的概念。这里所说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这就好比你家里遭了贼,丢了一些财物,这些丢失的财物以及为了找回它们所花费的钱,都可以算作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明确指出,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举个例子,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某企业的设备被错误拆除,这些设备的价值就是直接经济损失。
间接经济损失则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比如因为设备被错误拆除,企业停产期间损失的利润,这就是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