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和解除?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事实婚姻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简单来说,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但要注意,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节点和条件限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一般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等。也就是说,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符合上述结婚实质要件,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也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为事实婚姻。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在此时间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共同生活,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关于事实婚姻的解除问题,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要解除这种关系,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因为事实婚姻在法律上被视为合法婚姻,所以一般要按照离婚的程序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通常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对于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仅属于同居关系的情况,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一般会按照双方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