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过失犯罪中“应当预见”?


在法律领域,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而“应当预见”是认定过失犯罪的一个关键要素。 “应当预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预见义务,二是预见能力。预见义务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预见的责任。这种义务来源广泛,既可以来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也可以源于社会生活中的共同准则和习惯。比如,交通法规要求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要注意观察路况,确保行车安全,这就是驾驶员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预见义务。 预见能力则是指行为人具备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能力。判断预见能力不能一概而论,通常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从主观方面看,要考虑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智力、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等。例如,一个经验丰富的医生和一个刚毕业的医学生,对于医疗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预见能力是不同的。从客观方面看,要结合行为时的具体环境和条件。比如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驾驶员对于道路状况变化的预见难度会增加。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一规定明确了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应当预见”是判断是否构成过失犯罪的重要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当预见”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的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以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有预见义务且具备预见能力,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总之,“应当预见”的认定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