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怎样才会被认定为诈骗?
我最近打算和朋友一起做生意,但是又有点担心会遇到诈骗的情况。想了解一下,在合伙做生意的过程中,具备什么样的行为特征、达到什么条件,才会被认定是诈骗行为呢?希望能清楚知道判断标准,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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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做生意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一方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简单来说,就是不想通过正常的合伙经营去盈利,而是想着把对方的钱据为己有。 其次,在客观行为上,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较大数额的合伙财物。比如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业务项目,吸引合伙人投入资金;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像隐瞒合伙项目已经负债累累的事实,诱使对方参与合伙。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表明,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数额标准上存在差异,但总体原则是一致的。 总之,认定合伙做生意是否构成诈骗,要综合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等多方面因素判断。 相关概念: 非法占有为目的:指行为人意图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而不是暂时使用或其他合法目的。 虚构事实:编造不存在的事情来欺骗他人,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 隐瞒真相:故意不告知对方某些关键信息,导致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合伙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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