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界定?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以下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角度来分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界定。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在这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非法解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若用人单位未按照此程序操作,同样构成非法解除。 从劳动者方面来看,劳动者也需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这些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擅自离职,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界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断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